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另外有几种特殊情况如下: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所,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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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去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若被告不在中国居住、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等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起诉离婚应当到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院起诉。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按原告就被告原则,去被告居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或者下落不明,可以在原告居所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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