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工程发包或者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工程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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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以获得工伤赔偿,但由于该事故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因此,第三人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上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在认定工伤的,可以获得工伤与交通事故的双倍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规则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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