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上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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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处分即罚款。法律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遵守保证义务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二)民事责任即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这一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且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被告人的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 3、该刑事被告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三)刑事责任。对于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对于出于过失的,行为人除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外,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有人认为,应当对保证人按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
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程序,需要缴纳保证金和找一个保证人,这名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且若出现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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