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l)一次运送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使用简陋、破旧、报废、通气状况很差的船只或者车辆等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法所得5~20万元的; (5)造成被运送人重伤1~2人的;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运送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二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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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除己之外的他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既可以是一人、两人,也可以是3人以上的多人,但不包括行为人自己。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时,也必然偷越了国(边)境,但其行为应被主行为吸收,不再构成独立的偷越国(边)境罪,而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如在组织后又运送被组织的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重罚而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治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非法,是指违反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法规,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对非法越境去台人员的处理意见》等等。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运送了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人员,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虽然违反了有关法规,而以不正当的方式运送了不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运送,是指以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带领、将越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偷运送出或接入国(边)境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运送其出入国(边)境的,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出于营利、迷恋女色、碍于情面、迫于威胁等等,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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