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二)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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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装修房屋的法律依据: 1、对于住宅擅自进行住宅室内装饰,将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2、对于非住宅装修,擅自装修,由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责任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其次,责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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