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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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日早晚高峰,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主路、辅路及其以内道路行驶; 2、工作日9时至17时,需遵守本市尾号限行规定,限行尾号与北京号牌车辆相同,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主路、辅路及其以内道路。处罚标准: 1、未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机动车进入本市需要办理进京证才能通行的区域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3分。 2、已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和大兴区部分道路(点击此处查看详情)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3分;平峰期间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
外地车进京限行时间:载客汽车 1、工作日早晚高峰,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主路、辅路及其以内道路行驶; 2、工作日9时至17时,需遵守本市尾号限行规定,限行尾号与北京号牌车辆相同,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主路、辅路及其以内道路。外埠号牌载货汽车禁限行规定 1、每天6时至24时,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所有外埠号牌载货汽车通行。 2、每天0时至6时,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外埠号牌载货汽车(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除外),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处罚标准: 1、未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机动车进入本市需要办理进京证才能通行的区域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3分。 2、已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和大兴区部分道路(点击此处查看详情)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3分;平峰期间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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