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面降低劳动者工资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已经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执行原工资标准,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可以降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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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法定代表人会坐牢。公司拖欠工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但如果单位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拖欠工资赔偿金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般公司资不抵债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坐牢。因为公司的债务即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并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存在犯罪行为的,则是需要坐牢的。比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下列情况构成犯罪的,法定代表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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