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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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情形有: 1、一方重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 2、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 3、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 4、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
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有:重婚,重婚是指配偶再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通过殴打、捆绑、残疾、限制人身自由、频繁虐待等方式实施的身心侵害;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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