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释是执行阶段的问题。 2.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3.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4.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算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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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或弊端,造成了减刑、假释过程中出现某种不公平。减刑、假释比例的不确定性、裁定幅度的不平衡等问题
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如下:现行法律对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缺乏具体标准,司法实践难以把握;流于形式,缓刑难以执行;县级无青少年管教机构,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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