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由于当事人的情况不同,过户费也是不同的,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只有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此,除了以上三种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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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档次标的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文件依据; (1)100以下(含100) (2)101以上至10002.5; (3)1001以上至20001.5; (4)2001以上至50000.8; (5)5001以上至80000.4; (6)8001以上至100000.2; (7)10000以上0.1。 2、赠与公证费:按受益额的2%收取,较低收取200元; (1)契税:销售价× 1、5%; (2)、印花税:销售价× 0、05%; (3)权证印花税:5元每本; (4)房产登记费:100元。
房产赠与的费用包括附加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公证费等。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按照3%的比例缴纳。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印花税是需要全额缴纳的,由订立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0.05%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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