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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选择的离婚方式不同,所需材料不同。 选择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书;选择诉讼离婚的,原告起诉离婚时应当递交离婚起诉状、副本和与离婚诉求相关的证据,例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分割的证据、子女抚养的证据等。 一、登记离婚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程序。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请登记离婚的证件和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书。 2、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 (四)至 (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起诉离婚,由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副本和相关证据。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起诉离婚所需证据如下: 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报警记录、证人等相关证据。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等。 3、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证明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存折等;证明有股票,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资金对帐单等;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等。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1、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 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有关居住情况等证据。 3、如涉及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选择不同的离婚方式,所需要带的离婚材料会有所不同。 一、协议离婚所需要带的材料: 1、结婚证;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离婚协议书;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诉讼离婚需要带的材料: 1、结婚证; 2、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 3、起诉状; 4、收集和组织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明。先去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然后等候开庭和法院判决。在法院判决没有生效之前,视为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都不能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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