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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告知其下列信息: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其他。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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