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如下: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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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 1、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经过确认之后但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应该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和扶助义务,对于已经确认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应对其生父母尽赡养
子女抚养问题具有如下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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