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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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如果上述保险公司赔偿后仍然不足以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剩下的部分。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可以要求的主要赔偿项目如下: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交通费。 6、残疾赔偿金。 7、被抚养人生活费。 8、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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