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上级经办机构下拨或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暂存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向上级经办机构缴拨基金、原渠道退回保险费收入、退回转移收入等情形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税务机关不设收入户,基金及时划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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