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异性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非单方面性行为。一直是一项饱受争议的行为。现在的法律对非法同居关系属于违法是明确的。但是,没有法律单独禁止婚前性行为。婚前性行为是被道德保守主义者反对的。婚前性行为产生的主观因素有如下几种:①恋爱中双方过于亲昵无法抑制性的冲动②恋爱期间一方恐怕另一方变心,有意造成性关系的事实以便达到与另一方结婚之目的③青少年出于好奇心和性体验心理④要求结婚但不符合法定条件便先同居而后登记婚前性行为会产生不利后果。有的因为多次流产造成终身不育,即使今后生育也易于发生产科并发症。一些因为婚前性行为造成非婚所生子女受到社会歧视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包袱。下面是非法同居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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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性行为当然不是犯罪,除非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或者是在男方强迫女方的情况下发生的,这样会构成强奸罪。其他情况的自愿婚前性行为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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