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使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转变成实际所有工资的过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是劳动者实际支配和处分工资的前提。为此国际劳动组织在1949年第95号《保护工资公约》原85号同名建议书中,对工资的支付保障作了规定。我国涉及工资的支付保障规定主要有《劳动法》、劳部发[1994]489号《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amp;#39;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amp;#39;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损坏物品,如果是因其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额,但每月扣除的数额以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为限,以保证该扣除不影响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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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付误工费的情形: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其他。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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