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采取标准合同的形式,具体条款由预售方事先拟定,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商品房的坐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等);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支付办法、期限;交付房屋的日期;违约责任及免责条件;纠纷的解决方式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预售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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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形式。 一方面是房屋价值比较大,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书面合同更为妥帖。另一方面,在房产产权转让的过程中,需要携带买卖协议去产权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形式。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办理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供合同等材料,故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但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并不视为买卖行为自然无效,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或有其他资料证明的,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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