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社会保险基数的计算基础,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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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亲路费 2.冬季取暖补贴 3.防暑降温费 4.独生子女补贴 5.工作服洗补费 6.托儿补助 7.独生子女费 8.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 9.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10.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11.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12.出差补助 13.误餐补助 14.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5.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6.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7.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8.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19.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20.运动员取得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1.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22.献血员营养补助 23.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不属于工资福利) 24.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年终奖计入社保缴费基数中。 1、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社保计缴基数含年终奖。 2、社保基数是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以当月工资为基数。所谓工资,是因雇佣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即所有收入),包括基本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病假工资等,详见国家统计局关系工资统计的规定)。所以,原则上应该是全部收入都计算在社保基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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