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重婚行为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也包括事实婚姻。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或者双方虽然没有自称是夫妻,但其行为使群众认为其是夫妻的也应当视为重婚行为。在刑事法律上对重婚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是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要件:①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②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③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④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同居,由于同居与重婚只是在名义上有所不同,它们在侵害的对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内容以及结果上都是相同的,因而其赔偿的原则和内容也不应与重婚有所区别。如包二奶、姘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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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情形的,无论是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则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
一般情况下,起诉方提供以下材料证明配偶与他人同居:结婚登记资料、未婚的让向村委会、居委会、左邻右舍、同事朋友出具证明、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名义的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能证明当事人是夫妻或共同生活的证据、让房东、物业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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