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提的二十天期限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中并未规定,同时刑事诉讼法及解释中也没有规定。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中关于鉴定时机的规定如下: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如果超出20日所作出的鉴定依据法律规定应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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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人清偿债务的规定如下:委托人可以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清偿债务,而委托人需要向受托人支付清偿债务的费用以及受托人垫付的费用及利息。
1、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2、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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