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一般,具体的发薪日期是由双方约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单位都按时支付了你的工资,即使是在后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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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团员,将团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团组织。 2、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团员,可将团组织关系转接至其户籍所在地、生源地或本人、父母居住地的村(社区)团支部。 3、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团组织的学生团员,应转接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村(社区)团支部。 4、升学的学生团员,在入学后将团组织关系转入新的学校团组织。 5、毕业后参军入伍的学生团员,由原就读学校团组织或团员本人在“智慧团建”系统上发起团组织关系转接申请,由省级团组织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该学生团员将进入特殊单位专属库进行集中管理。同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线下团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6、出国(境)学习研究的毕业学生团员,将团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由学校团委审批后,统一登记造册备案。团员在国(境)外期间,应由学校团组织编入“出国(境)学习研究团员团支部”集中管理。
离婚的起诉地点: 1.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案件在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案件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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