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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强制执行对方没钱的,如果对方名下有财产但是撒谎说没钱,逾期不执行判决书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方名下财产。 如果经过财产调查确实发现对方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法院会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在裁定终结执行之后发现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欠钱强制执行还不还的,法院会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等财产,根据查询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随时恢复执行; 2、如果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会终止执行。 3、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或者其财产隐匿地; (5)传唤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票证,或强制其交付财物或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8)对被执行人应当完成的行为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并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4、若是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①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③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④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⑤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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