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破裂与否的事实,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因而,本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是为了适应客观事实中的特殊情况,本条还规定了两种例外: 1.离婚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如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参加审理已无任何异议,在有代理人参加下,可不亲自出庭。 2.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法庭的,如当事人不在国内、重病等等。但此种情况下,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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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就是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的诉讼中,为了便于进行诉讼,推选或者商定出2-5名代表人来进行诉讼的制度。(每位代表人还可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代表人诉讼分为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一,女方还在怀孕期间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第二,原告在撤诉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于6个月内再起诉的 第三,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 第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除军人有重大过错外,须经军人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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