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违反了我国的金融管理法规。可以融资的形式解决。但是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从此条看又允许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如果急需资金,建议借款,但财务方面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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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有下列融资方式: 一、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 二、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三、信托贷款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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