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如何处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 1、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侵权、处以罚款。 2、商标权遭受侵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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