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由办卡时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各个银行的约定不同,共同点是银行只对未及时办理挂失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此外一律不负责任。 近来,有些银行为了招揽业务,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在银行卡丢失48小时(或24小时)内的盗刷承担限额(5000或10000元)以内的责任,并且规定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非密码支取、第一时间挂失)。发卡银行承担的责任由签约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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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银行卡被盗刷冒用引发纠纷的,卡主业主向银行索赔的,应当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1、出示真实的银行卡,证明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 2、证明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 3、公安机关有银行自动取款机或周围设施被犯罪分子做过手脚的侦察记录。 4、掌握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上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者要向银行索赔,应该出示相应的证据,否则将无法索偿。
银行负有责任,自身也负有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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