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汽车租赁公司的条件: 根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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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拥有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第二点拥有的汽车应是新车或使用过的车是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第三点公司应有流动资金(不少于汽车价值的5%);第四点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1、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2、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4、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5、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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