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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关系证明

2019-09-21 11: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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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波律师

2019-09-21 回复

专业分析:

一,关于遗产继承: 1,死者生前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2,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3,如果对以上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二,关于接班: 1,我国目前已经全面实行聘任制; 2,当事人只有通过用人单位的相应考核,才能与其建立劳动关系;适用的法律是我国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 3,接班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产物,现在已经全面废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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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到居委会去,然后说明继承遗产的直系亲属名字,居委会负责人填写然后盖章就可以了。如果是农村的,就到村委会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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