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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2023-07-05 19: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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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05 回复

专业分析:

保险合同有很多种,以海上保险为例: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含义海上保险合同(MarineIns ranceContract),又称“海上保险契约”,指的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书面协议。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按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类: 1.按承保方式的不同,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逐笔保险合同,即仅就某一项具体的利益进行保险而订立的合同。 (2)总括保险合同,即把同种类的不同利益以同一条件一起投保的合同。 (3)浮动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多见于长期办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单位,为减少与保险人商洽的麻烦,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个总的保险合同,承保一定时期内所有运进或运出的货物。 (4)预约保险合同,此种保险合同一般没有总的保险金额限制,故又称开口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不同,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船舶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费保险合同等。 3.按承保的期间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定期保险合同和航次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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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所以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一种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受胁迫、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特别诉讼时效则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一般都适用特殊时效。并且特殊时效可分短期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其中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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