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该《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公民申请变改名字时,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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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遗嘱书;遗嘱公证申请内容,遗嘱人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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