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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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下:出售车辆未过户的,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盗车辆肇事;买方分期付款购车,卖方保留所有权;机动车交付修理厂修理,修理工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有下列情形:自身责任:当司机是自己时,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雇主责任: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司机与车主之间的责任;连带责任: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车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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