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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2022-06-04 17: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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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4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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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相互打闹,身体出现了损伤的情况,校方是有责任的,但是前提事情是发生在校内。那么学校理应补偿被残害学生的部分损失,不过主要损失还是应当由导致其情况的学生家长。补偿范围包括:1、常例的补偿:治疗费、营养费、看护的费用和交通费等等。2、伤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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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对学生尽教育管理义务,但学校并非对学生发生在校园的人身伤害案件都必然承担责任。 在课间休息这个时间段内,学校对学生是具有教育、管理责任的,如果学校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因此,学校在本案中是存在过失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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