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三万二千元不满四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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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判刑数额较大标准是3000元至一万元。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具体如下: ①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③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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