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扣留车辆的检验、鉴定和评估工作,应在勘查现场后5日内,由事故处理部门委托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的检验、鉴定或评估机构于20日内完成。事故民警接到检验、鉴定及评估结论书后2日内,应将结论书复印件送交当事人,并通知其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对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七)事故处理部门应在勘查现场后10日内或确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果之日起5日内,根据当事人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事故处理部门做出的认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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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是十天,相关规章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应当在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处理完毕,出具责任认定书。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要求调解的事故,交管部门的调解期限为十日,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
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时间为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处理完毕,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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