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个人认为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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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受伤学校需要负责的标准: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有证明学校没有履行职责时,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在学校里摔伤学校是否负责要看情况。若学校证明已履行管理和教育职责,学生摔倒,学校不用负责;反之,则要负责。学校以外第三人造成学生摔倒,学习履行了管理职责,不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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