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为什么不能转让?这属于转包行为,《建筑法》中明文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转包”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定义,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截肢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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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五.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如下: 一、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二、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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