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居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对同居的当事人来说,通过诉讼解决,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诉讼维权要视具体案情,选择合适的诉讼角度。 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会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从形式上可能都表现为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但诉讼角度不同,有的可能获得支持,有的可能得不到支持。 2、诉讼维权的关键是证据,要注意保留和固定好证据。 实际案例中,女方同居怀孕后,做人流手术,有的无法提供其流产的相关证据,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通过合法的事前承诺或协议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目前,法律对于非婚同居的态度是不保护。如果双方在同居前,对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事项进行了约定,或者说做出过类似的协议或承诺,只要是当事人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法律就予以认可,予以保护。这应该说是同居过程中当事人保护自己的一条途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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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如下: 1、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2、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双方可先协商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如下: 1、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2、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双方可先协商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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