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然可以起诉破产企业,但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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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破产企业进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不可以。新破产法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不能撤回破产申请不是没有规定,而是有明确规定的。新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据此,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不能再请求撤回破产申请,法院当然也不能允许撤回破产申请。法律的文义表述非常明确,不能理解为没有规定,所以在立法修改之前,立论基点是不成立的。此外,虽然新破产法(不需引用旧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由于对这一问题破产法有明确规定,所以也用不着去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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