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还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夫妻双方离开家乡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要求离婚方应向另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另外,如果找不到另一方现居住的地方,还可依法向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公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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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需要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法院宣告其失踪后,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需要注意的事,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
首先,积极应诉。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如感情并未破裂或完全破裂,即使调解不成也是不予离婚的。 其次,有下列情况的如果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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