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个例外,那就是“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况下,只有一个条件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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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标准如下: 1、一般根据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期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双倍支付。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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