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续封、续扣、续冻的期限也没有“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续封、续冻、续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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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结案后,需要法院去银行提供资料解冻或到期自动解冻才可以取款.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延期三个月。
具体方法是:其 一、司法冻结的期限到达法定期限的,并且未进行续冻的,则司法冻结自动解决。其 二、司法冻结的原因消失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法院核查后,属实的,就会解除冻结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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