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39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情形;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而且在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在实践中,企业经常用的就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的,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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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可以的。如果员工不符合单位的录取条件,单位能够予以证明;或者员工具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等情况的,单位可以依法辞退该员工。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可以的,但是要符合下列情形:员工严重违纪;患病后医疗期届满,不能从事员工和单位新安排的工资;或者无法胜任工资,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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