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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单位补偿如何承担

2022-11-19 16: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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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9 回复

专业分析:

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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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每月按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每月按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职工妊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位通过补缴生育保险费以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因工作单位变动,未能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 2、因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 3、因经办机构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所以符合上述第二种补缴情形,可以要求单位向社保申报部门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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