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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执行债务人以其子女名义购买的房屋

2022-10-05 20: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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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05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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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债不可以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财产登记具有公示和公信力的功能,不动产登记表明权利。除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登记在册的债权人为实际债权人。因此对于登记在册的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他人,法院不应承认其为他人所有。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如果是成年子女,那就不能执行其父母名下财产。自然人成年以后就成为独立的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能要求执行本人财产,其配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连带承担责任。父母的财产不能,除非证明财产不是其父母而是他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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