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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工伤认定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2022-03-09 17: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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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工伤认定时间:2011年01月22日新闻来源:放大正常缩小】【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2月23日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意见》说,我国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奋斗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和工农业生产等各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国家的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继续发挥好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的作用,对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意见》主要内容有六点:一、做好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的总体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政府引导支持、市场主导配置、单位按需聘请、个人自愿量力的原则,坚持社会需求和本人志趣、专业特长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环境,使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在保持身心健康、安度晚年的同时,继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经验、才智和力量。二、积极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进一步发挥在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中的服务和推动作用,发挥在培养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在重大工程立项、重要政策制定等方面组织专家咨询时,可聘请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声望的离退休专家参加决策咨询,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技术咨询、科技扶贫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专项活动聘请、项目聘请、短期聘请等多种方式,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从事青少年教育、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咨询服务、医疗卫生、科技开发应用等符合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工作。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对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进行科技知识普及。支持他们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专家门诊、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活动。支持他们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通过著书立说、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培养青年人才。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志愿,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开拓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渠道。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应积极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服务范围。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专家服务机构要通过设立专门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窗口,举办专项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和项目交流活动,开设老专家电话咨询服务热线等多种方式,主动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做好服务。建立离退休专家信息数据库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网络,定期举办网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交流活动,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信息平台。三、努力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者按照规定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聘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成果评审、著作出版等方面,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科技成果符合国家科技奖励标准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科研、著书等活动时,原单位应允许他们借阅图书资料。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为聘用单位服务,需要使用原单位设备、器材以及技术资料、图纸等时,可与原单位协商后使用。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再出国执行公务。如受聘后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要按有关规定征得原单位同意并办理政审手续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手续,有关费用由派遣单位负责。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国(境)外机构和组织邀请,因私出国(境)讲学或参加学术交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取得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应依法纳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聘用单位要关心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体健康,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情况出发,聘请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五、高度重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中国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中国老教授协会等社团组织团结和凝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支持这些社团组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专业特长和优势,组织、推荐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继续发挥作用。政府开展的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开发、服务咨询等活动,可邀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参加或承办。要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这些社团组织开展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和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原单位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保守工作秘密。要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在教育和引导青少年、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发扬优良传统、培育科学精神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六、大力加强对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的领导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重视发挥好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的作用,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关心、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使他们继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要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的开发纳入到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开发的新思路、新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创新服务方式,做好引导支持工作。由人事部牵头,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中国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中国老教授协会共同建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沟通工作情况,研究政策建议,加强协调协作,在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方面形成合力。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时间:2011年01月22日新闻来源:放大正常缩小】【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010年3月17日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时间:2011年01月22日新闻来源:放大正常缩小】【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时间:2011年01月22日新闻来源:放大正常缩小】【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2009)行他字第2号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时间:2011年01月22日新闻来源:放大正常缩小】【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时间:2011年01月22日新闻来源:放大正常缩小】【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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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有规定。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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