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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赔偿: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6、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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