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构成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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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既遂的量刑幅度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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