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公司的动产如果要为个人提供担保,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经同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特别的公证。如果真的要公证,对合同书进行公证也可以;要对担保行为公证,只要到合同鉴定地的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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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对于参与的股东的要求: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需要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3、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决议的要求是:普通决议事项股东是按照章程约定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无论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都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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