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在O7年征收了土地,政府给村里划分了66亩地建安置房,由于种种原因拖到去年年底才建好,在分配的问题上在2010年时村民达成了协议按2010年之前出生的村民进行分配,并且有百分之九十五的村民签了字,并按了手印,村里以2010年锁定人囗报政府和城建,在去年安置房建好后,有一部份人以2010年的协议不合法而进行抵制分配方案,要求重新制定方案进行分配,制定了3种方法,一种是2010锁定人口,另一种是2007年征收土地时之前的人囗,还有一种以2001年土地二次承包,经过投票村里九十户人,到场六十多户,有三十七户人赞成2001年,有二十多户赞成2007年,十多户赞成2010年,如果按2001年,我家就我一个人有土地,我96年结婚,由于妻子当时就是城镇户口,97年长子出生,现在部队服兵役,2005年次子出生,由于家中土地少,没办法生活,在97年我跟老婆在长子出生没多久就出去打工了,现在突然一下子少了3个人分配,合理吗?我该怎么办?可以委托我们帮您走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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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则拆迁获得的补偿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离婚时对于拆迁补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了分割方式。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分两种情况: 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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